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+[行业标准]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》(GB5749-2006)

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



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,保证用户饮用安全。

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。

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。

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。

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。

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。

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、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。

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,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,其余指标仍按表1、表2和表3执行。

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,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,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。

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.1所列指标时,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。

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

1、微生物指标 [1]

总大肠菌群(MPN/100mLCFU/100mL

不得检出

耐热大肠菌群(MPN/100mLCFU/100mL

不得检出

大肠埃希氏菌(MPN/100mLCFU/100mL

不得检出

菌落总数(CFU/mL

100

2、毒理指标

砷(mg/L

0.01

镉(mg/L

0.005

铬(六价,mg/L

0.05

铅(mg/L

0.01

汞(mg/L

0.001

硒(mg/L

0.01

氰化物(mg/L

0.05

氟化物(mg/L

1.0

硝酸盐(以N计,mg/L

10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

三氯甲烷(mg/L

0.06

四氯化碳(mg/L

0.002

溴酸盐(使用臭氧时,mg/L

0.01

甲醛(使用臭氧时,mg/L

0.9

亚氯酸盐(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,mg/L

0.7

氯酸盐(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,mg/L

0.7

3、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

色度(铂钴色度单位)

15

浑浊度(NTU-散射浊度单位)

1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

臭和味

无异臭、异味

肉眼可见物

pH pH单位)

不小于6.5且不大于8.5

铝(mg/L

0.2

铁(mg/L

0.3

锰(mg/L

0.1

铜(mg/L

1.0

锌(mg/L

1.0

氯化物(mg/L

250

硫酸盐(mg/L

250

溶解性总固体(mg/L

1000

总硬度(CaCO3计,mg/L

450

耗氧量(CODMn法,以O2计,mg/L

3

水源限制,原水耗氧量>6mg/L时为5

挥发酚类(以苯酚计,mg/L

0.002

阴离子合成洗涤剂(mg/L

0.3

4、放射性指标 [2]

指导值

α放射性(Bq/L

0.5

β放射性(Bq/L

1

MPN表示最可能数;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。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,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;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,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。

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,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,判定能否饮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