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+[行业标准]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》(GB5749-2006)
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,保证用户饮用安全。
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。
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。
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。
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。
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。
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、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。
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,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,其余指标仍按表1、表2和表3执行。
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,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,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。
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.1所列指标时,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。
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
指 标
限 值
1、微生物指标 [1]
总大肠菌群(MPN/100mL或CFU/100mL)
不得检出
耐热大肠菌群(MPN/100mL或CFU/100mL)
不得检出
大肠埃希氏菌(MPN/100mL或CFU/100mL)
不得检出
菌落总数(CFU/mL)
100
2、毒理指标
砷(mg/L)
0.01
镉(mg/L)
0.005
铬(六价,mg/L)
0.05
铅(mg/L)
0.01
汞(mg/L)
0.001
硒(mg/L)
0.01
氰化物(mg/L)
0.05
氟化物(mg/L)
1.0
硝酸盐(以N计,mg/L)
10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
三氯甲烷(mg/L)
0.06
四氯化碳(mg/L)
0.002
溴酸盐(使用臭氧时,mg/L)
0.01
甲醛(使用臭氧时,mg/L)
0.9
亚氯酸盐(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,mg/L)
0.7
氯酸盐(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,mg/L)
0.7
3、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
色度(铂钴色度单位)
15
浑浊度(NTU-散射浊度单位)
1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
臭和味
无异臭、异味
肉眼可见物
无
pH (pH单位)
不小于6.5且不大于8.5
铝(mg/L)
0.2
铁(mg/L)
0.3
锰(mg/L)
0.1
铜(mg/L)
1.0
锌(mg/L)
1.0
氯化物(mg/L)
250
硫酸盐(mg/L)
250
溶解性总固体(mg/L)
1000
总硬度(以CaCO3计,mg/L)
450
耗氧量(CODMn法,以O2计,mg/L)
3
水源限制,原水耗氧量>6mg/L时为5
挥发酚类(以苯酚计,mg/L)
0.002
阴离子合成洗涤剂(mg/L)
0.3
4、放射性指标 [2]
指导值
总α放射性(Bq/L)
0.5
总β放射性(Bq/L)
1
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;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。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,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;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,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。
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,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,判定能否饮用。